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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办法

  • 来源:体育部
  • 发布者:体育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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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办法

2023826日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推动体育部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办法》西法大党政联发〔2022〕7 号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部执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工作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须按照《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分别提交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事关体育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体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体育部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办学理念、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体育部内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及工作职责的制订等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体育部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8.校级及校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涉及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

9.其他有关体育部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体育部科级干部的任免内设机构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体育部科级干部人选的任免

2.向校级委员会和校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人选;

3.内设机构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体育部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大额度修缮项目等重大项目;

4.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

5.体育部房屋等不动产、重要资产的租借;

6.大型活动方案;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体育部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用于体育部事业发展的投资、融资;

2.体育部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贵重物品的使用;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体育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体育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选拔任免、推荐重要干部(科级)及内设机构重要人事任免,在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前须经过充分酝酿;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体育部决策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

第五章 决策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按照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提出。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突发情况除外),不得临时动议,形成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凡前次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或1人以上人员动议,并在会前由党总支部书记或主任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负责人提出。

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和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为防止主要领导的意见对决策事项的影响,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个人意见,结论性意见应在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

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享有表决权,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且有争议的具体事项,主持会议的书记或主任有权作最后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与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就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充分沟通。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促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体育部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和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和党总支委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十二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体育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泄露会议讨论过程,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动的;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办法如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 办法自体育部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并由体育部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西北政法大学体育部民主决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