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党总支2022年6月15日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西北政法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程》》等规章制度,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体育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体育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和教学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教育管理、师德建设、教风学风、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五)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所属机构的设置、调整,人才引进,教职工岗位聘用、管理、培养、考核、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专项经费使用、创收经费留用部分使用、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项目安排,绩效工资、奖金发放,办学资源、设备设施分配等事项。
(七)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体育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对政治原则,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体育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体育部所属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情经党总支书记、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到会人数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原则上党总支书记、主任应同时参会,如遇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主任不能同时参会时,参会一方必须将议题和意见与未参会一方在会前沟通一致。
体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总支书记、主任商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第九条 沟通酝酿。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党总支书记和主任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会议其他成员范围内进行酝酿。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会后须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党总支书记、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会议须安排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应对会议记录共同审定并签字。重要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按时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体育部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做重大变更、调整的,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体育部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体育部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