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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论坛、讲座管理办法

  • 来源:体育部
  • 发布者:体育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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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论坛、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陕教工宣〔2011〕3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工〔2019〕1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以及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校外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告人。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审批、宣传及媒体采访等。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主办(承办)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审批。

第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实行“一会一报”的审批制度。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前3天将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基本情况等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  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七条  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被邀请担任校外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并在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擅自担任校外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告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凡涉及政治制度、党史国史军史、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政治类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任务必须经校党委书记签发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批准。校内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的,须经校党委批准;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报告人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和报告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

第九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须由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主办。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学院主办;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由校团委主办;挂靠学校的各学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其业务所在学院或职能部门主办。

第十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以及《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教电〔2007〕399号)等要求,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主办单位须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在课堂教学、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中播放哲学社会科学视频资料的,所在单位党组织须对视频内容严格把关。涉及重大题材的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二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并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有关单位共同主办,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主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过程中,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相关单位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实行“一事一结”的总结制度。主办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进行录音、拍照或摄像,并妥善保存讲稿、照片和音像资料等,以及相关信息通报和新闻报道材料。主办单位应在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结束后,按统一格式填写总结表,连同以上资料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7年9月15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