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文件
西法大校发〔2019〕28号
关于印发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创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唐选宏 联系电话:88182355
西北政法大学
2019年5月17日
西北政法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2019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校内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创收行为,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促进学校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西北政法大学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和基本职能,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各类创收活动。创收活动要兼顾学校、承办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妥善处理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情况下,履行审批手续,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或资源),从事对外教育、培训、鉴定、咨询服务、资产出租及其他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创收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进行,各单位应保证创收活动的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创收单位负责人对创收活动全过程负责,并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列入创收活动范围,不得将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按照创收活动进行收入分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把预算经费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使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或资源)流失。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及学校声誉,合理安排资源,保证正常教学和创收服务质量。
第七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的收支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和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校内各单位不得另行设立二级财务,不得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二章 创收活动的范围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创收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育培训类。主要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服务活动。
(二)专业技术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相关仪器设备和部门的专业技术、技能对外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场地及资产出租类。主要指利用校内各类场地及各项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对外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其他服务类。除上述活动外,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提供的其他对外有偿服务。包括上机费、网费、后勤服务类及停车费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培训活动应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创收活动审批表》报培训中心审批;使用学校场地和资产需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创收活动使用资产场地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出租或有偿使用的审批;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场所(场地)审批管理及出租;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园内各类用房对外出租;教务处负责长安校区日常教学场地有偿使用的审批;研究生院负责雁塔校区教学场地有偿使用的审批;党政办负责所分管会议室有偿使用的审批;科研处负责对外咨询服务的审批。学校房产不允许使用部门出租。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正常教学任务以外的学历教育以及与国外机构合作办学,其教学活动和收入分配必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以学校名义开展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各类创收收入应在取得收入后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与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创收活动,承办单位必须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
第十三条 创收活动的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其收费标准应由财务处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创收收入属于应税范围的,由财务处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设施、校园公共场地、办公用房、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出租实行审批管理,应保证学生正常教学使用并确保设备完好方可出租,并且租期不超过1个月。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日常使用单位私自对外出租,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创收活动的收入分配及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创收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是以培训作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以税后收入扣除主要成本(仅限住宿费、伙食费、课时费)后的收入作为分配基数。
二是其他单位培训、专业技术服务类、场地与资产设备出租类及其他服务类,以税后收入作为分配基数。
另外,对于合作联办培训收入,扣除支付合作方外的收入,作为分配基数,其中,以培训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按照留归学校5%计提单位奖励补助金;其他单位合作联办,纳入自营收入统一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
(一)教育培训类
培训类型 |
单位分成 |
上缴学校 |
备 注 |
以培训作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 |
30% |
70% |
税后收入扣除主要成本后计算 |
其他单位的培训 |
90% |
10% |
税后收入计算 |
(二)专业技术服务类
服务类型 |
单位分成 |
上缴学校 |
备 注 |
司法鉴定、法律咨询等技术服务 |
65% |
35% |
|
(三)场地与资产设备出租类
出租类型 |
单位分成 |
上缴学校 |
备 注 |
教学场地、校园公共场所、办公用房、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
20% |
80% |
必须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同意出租。同时,应保证学生正常教学使用并确保设备完好方可出租,并且租期不超过1个月 |
(四)其他服务类
服务类型 |
单位分成 |
上缴学校 |
备 注 |
上机费、网费 |
80% |
20% |
教学任务以外的活动 |
各种管理费收入 |
90% |
10% |
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
后勤服务类收入 |
9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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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 |
30% |
70% |
|
其他服务 |
3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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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上述未列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时,应遵循收入与成本匹配以及绩效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创收的成本核算
(一) 教育培训类成本包含住宿费、伙食费、课时费、场地租赁费用、业务费、教学活动费、临聘人员经费、培训资料费等与培训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
(二) 专业技术服务类的成本包括:业务费、临聘人员经费、管理费以及与业务活动发生有关的差旅费用、办公费用、材料消耗费等。
(三)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创收活动不进行成本核算。
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核算,作为计算创收活动奖励补助依据。各类成本具体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由相关单位制定具体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创收活动使用校内教室、会议室、体育场地、室外场地等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审批后,按照一定标准缴纳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参照市场和兄弟院校标准核定,并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认为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创收单位提出分配方案调整的,创收单位须提供调整依据及创收项目相关资料,由财务处依照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创收活动的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各创收单位的创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扣除创收活动应上缴学校部分,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创收活动成本费用后,作为创收单位创收结余。创收结余按照40%、30%、30%留作各单位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由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其中:发展基金主要应用于支持本单位教学和科研活动、办公条件改善、办公设备购置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职工工会活动经费不足;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补助、有关奖励等。创收结余,按季度核算,按年结算。
第二十条 各创收单位应制定创收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三项基金”使用范围、审批报销程序等,并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查备案。各创收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成本核算资料,严禁将与创收活动无关支出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创收活动项目结束后,各创收单位必须及时编制项目创收活动结算表,计算项目结余。各创收单位应按月计算项目成本,按年进行成本清算,未按时计算成本,奖励补助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报销创收支出时,审批权限参照《西北政法大学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属于日常业务活动支出,创收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使用发展基金、福利基金时必须以合法的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据。发放个人相关费用和奖励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本单位发展基金购置资产、设备、图书、材料等,须严格执行我校物资设备购置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经费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实行创收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创收单位领导班子应定期在本单位通报创收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时,有计划地将单位创收活动纳入年度审计项目,并定期对创收经费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学校认为有必要对创收活动进行专项审计的,也可随时进行抽审。
第二十七条 创收单位或个人截留或私存创收资金,一经发现,以“小金库”论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有下列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侵占、挪用、截留、隐瞒、转移、坐支、公款私存、私分创收收入的;
(二)单位自制、自购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
(三)虚列成本、虚假报销;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创收活动,经财务处商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请有关校领导或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创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
西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